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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专业建设是高等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规范专业带头人的遴选和培养工作,促进学校的专业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带头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为四年。聘期满后,重新进行遴选。
第二章 遴选原则
第叁条 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注重思想政治素质,又注重教学与科研业务水平,确保质量,宁缺勿滥。
第四条 坚持专业带头人遴选与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与教学团队建设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每个专业遴选专业3-5名带头人,其中1人为专业负责人。
第六条 专业带头人应在本专业内遴选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上不能跨专业兼任。
第七条 今后新增加的专业,相应增设新的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岗位。
第八条 专业带头人、专业负责人若任期考核不合格,不得参加下一轮的遴选。
第叁章 遴选程序
第九条 专业带头人遴选程序:
(一)个人申报和所在单位推荐相结合。申请人对照专业带头人的遴选条件,认真填写《泰州学院专业带头人申请表》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二)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带头人的遴选条件,对申请人的材料和资格进行初评,提出推荐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核评定。
(叁)候选人经教务处审核并报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学校聘为专业带头人。
第十条 专业负责人遴选程序:专业负责人须经专业带头人推荐,由所在教学单位初审,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定后,由学校聘为专业负责人。
第四章 遴选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能够领导本专业的专业建设。
(二)具有副高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实践能力,独立讲授过两门(含两门)以上本专业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叁)负责完成至少一门本专业课程的建设工作。
(四)科研能力较强,成果丰硕,对本专业建设作出较大贡献。
第十二条 专业负责人遴选条件:
(一)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较强的团队精神,能够协助本专业带头人开展专业建设工作。
(二)具有本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叁)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较显着的科研成果,能引领本专业建设。
第五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叁条 专业负责人职责与权利
(一)第十叁条 专业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
(二)第十四条 负责组织和协调专业指导委员会的各项工作,组织制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
(叁)负责组织申报与建设完成本专业各类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包括特色专业建设点、教学团队、精品课程、优秀教材、示范性双语课程、示范性实验教学中心、示范性实践教学基地、创新人才培养试验区等。
(四)主持修订本专业培养方案,负责组织编写本专业各类教学环节的教学文件,并对各教学环节的质量进行指导监控。
(五)负责本专业的产学研合作、学生实践实习基地建设、学生毕业实习等工作;负责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教学和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协办和参加国内外教学和学术交流。
(六)完成学校布置的与专业建设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专业带头人职责与权利
(一)协助专业负责人开展专业建设工作。
(二)参与制订专业建设与发展规划。积极推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叁)参与组织申报与建设完成本专业各类教育教学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项目。
(四)参与本专业的产学研合作、学生实践实习基地建设、学生毕业实习等工作;参与开展与国内外同行的各种教学和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协办和参加国内外教学和学术交流。
(五)协助专业负责人完成学校布置的与专业建设有关的其他任务。
第六章 考核
第十五条 专业带头人、负责人考核工作以专业建设工作情况为依据,与专业建设发展目标、专业建设成效相结合,重点考核专业带头人、负责人对本专业建设与发展的贡献。
第十六条 专业负责人应接受学校和所在教学单位的定期考核。
(一)各教学单位对专业负责人当年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阶段性考核,作出考核结论,并将专业负责人考核材料及结论报送教务处。
(二)教务处在教学单位考核的基础上,对专业负责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及专业发展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叁)教务处在考核后公布专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结果,对于任期考核成绩显着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专业带头人的考核工作由教学单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对于聘任期内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业负责人的,由所在教学单位提出建议,报学校审批,可终止聘任。
第十九条 专业带头人在聘任期内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专业带头人的,由所在专业负责人提出建议,经教学单位审查后可终止聘任,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应适当聘任行业、公司优秀人才担任专业带头人,遴选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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