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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推动学术研究,培养和造就一批富有创新意识和团队精神的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建设高水平的教学、科研团队,取得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为叁年。聘期满后,重新进行遴选。
第二章 遴选原则
第叁条 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既注重思想政治素质,又注重教学与科研业务水平,确保质量,宁缺勿滥。
第四条 坚持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遴选与重点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科研与教学团队建设的有机结合。
第五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遴选范围为已具有或近期拟申报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
第六条 每个学科一般遴选5名左右学科方向带头人,其中1人为学科带头人。学科方向带头人应在本学科内遴选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原则上不能跨学科兼任。
第七条 今后新增加的学科,相应增设新的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岗位。
第叁章 遴选程序
第八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遴选程序:
(一)申请人向学科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二)学科建设单位进行初选,提出候选人名单。
(叁)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科研处等职能部门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核后,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评审通过者由学校聘为学科方向带头人。
第九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程序:学科带头人由学科方向带头人联名推荐,经所属学科建设单位初审,报教务处审核并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后,由学校聘为学科带头人。
第四章 遴选条件
第十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政治思想觉悟,品德高尚,责任心强,踏实肯干,敢于创新,具有科学献身精神。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精神,能较好地组织本方向梯队成员协同攻关。
(二)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历学位,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教授职称,或硕士研究生导师,年龄不超过57周岁。
(叁)科研能力强,成果丰硕,对本学科作出重大贡献。
(四)科研经费充足。目前正在主持(含参与)省部级及其以上科研项目或重大工程技术开发项目。
第十一条 学科带头人遴选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科学素养,敢于创新、乐于奉献。有较强的管理、协调能力,能团结和带领本学科梯队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二)具有教授职称,年龄不超过55周岁。具有二级教授职称,或博士研究生导师,年龄不超过57周岁。
(叁)在本学科领域有稳定的、特色鲜明的研究方向,在国内外有一定的学术地位与影响力,学术造诣深,具有学术远见,能把握学科发展趋势。
(四)具有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较显着的科研成果。
第五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第十叁条 学科带头人要充分发挥学科方向带头人的作用,牵头组织学科方向带头人和本学科成员做好学科发展规划工作,提出本学科建设发展目标总体方案;负责制定、完善本学科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等;为学校学科建设出谋划策。
第十四条 学科带头人牵头组织学科方向带头人抓好学科梯队建设工作。在学校总体规划下做好本学科的人才引进、选拔、培养等工作,力争形成年龄、职称、学历和学缘结构合理的学科梯队。
第十五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要熟悉相关学科领域国内外同行的发展情况,跟踪最新学术动态,拓展学科特色和新的研究方向。
第十六条 学科带头人牵头组织学科方向带头人提出本学科项目建设,并拥有学科建设日常经费(如学术交流、资料费、版面费、差旅费等)审批权。
第十七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应支持并协助学科带头人开展学科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考核
第十八条 学科带头人应接受学校和所在学科建设单位的定期考核,考核分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学校考核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科研处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科建设单位考核由学科带头人所在学科建设单位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九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考核工作以学科建设工作计划为依据,与学科建设发展目标、学科建设成效相结合,重点考核学科梯队建设情况和科研业绩情况,以及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对本学科发展的贡献。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具体程序为:
(一)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分别填写《泰州学院学科方向带头人年度考核表》、《泰州学院学科带头人年度考核表》。
(二)学科方向带头人的考核,由学科建设单位在充分听取学科带头人意见的基础上,对其当年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考核,作出考核结论,并将年度考核结论报送教务处核查;学科带头人的考核,先由学科建设单位对其进行初步考核,作出初步结论后报送教务处,再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科研处等部门在此基础上对其进行考核,并作出考核结论。
(叁)教务处将所有考核结果汇总后报院长室,经院长室审查后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任期考核具体程序为:
(一)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根据考核内容,认真总结任期内的学科建设与管理情况,分别填写《泰州学院学科方向带头人任期考核表》、《泰州学院学科带头人任期考核表》。
(二)学科建设单位对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任期内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作出考核结论,并将考核材料及结论报送教务处。
(叁)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等部门学科带头人参加,在各学科建设单位考核的基础上,对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的职责履行情况和工作实绩及学科发展状况等进行全面考核。
(四)经学校审定后公布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任期考核结果,对于任期考核成绩显着者,学校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于聘任期内不能较好履行岗位职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的,由所在学科建设单位提出建议,报学校审批,可终止聘任。
第七章 奖励
第二十叁条 学科方向带头人、学科带头人考核成绩优秀者,学校将给予个人表彰奖励。具体表彰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四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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